新竹土地 橫山土地買賣 關西土地出售 尖石土地出售 農舍土地出售 五峰土地出售 新豐土地出售 新竹縣土地出售 北埔土地出售 峨嵋土地出售 新埔土地出售
| 關於興建農舍法規 | 2010/11/25 發怖 |
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~
| 第一 條 |
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。 |
| 第二 條 |
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,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,其申請興建農舍,得依都市計畫法省(市)施行細則、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、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、建築法、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,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。 |
| 第三 條 |
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,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,並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:
|
一、
|
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。 |
|
二、
|
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,須在同一直轄市、縣(市)內,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。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,不在此限。 |
|
三、
|
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。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,不在此限。 |
|
四、
|
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。 |
|
五、
|
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,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,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。 |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,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、建築管理、地政、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。
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:
|
一、
|
依法被徵收。 |
|
二、
|
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,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。 |
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,以自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,於同一直轄市、縣(市)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為限,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。
|
| 第四 條 |
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:
|
一、
|
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水利用地、生態保護用地、國土保安用地。 |
|
二、
|
工業區內農牧用地、林業用地。 |
|
三、
|
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。 |
|
| 第五 條 |
起造人申請建築農舍,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:
|
一、
|
申請書: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、年齡、住址、申請地號、基地面積、建築面積、建蔽率、樓層數及建築物高度、總樓地板面積、建築物用途、建築期限、工程概算等。 |
|
二、
|
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核定之文件。 |
|
三、
|
地籍圖謄本。 |
|
四、
|
土地權利證明文件。 |
|
五、
|
土地使用分區證明。 |
|
六、
|
工程圖樣:包括農舍平面圖、立面圖、剖面圖,其比例尺不小於百分之一;及農舍配置圖,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。 |
|
| 第六 條 |
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如下:
|
一、
|
農舍興建圍牆,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。 |
|
二、
|
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,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,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。但防空避難設備、裝卸、停車空間、機電設備空間,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者,得予扣除。 |
|
三、
|
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,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,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,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。 |
|
四、
|
興建之農舍,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,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。 |
|
五、
|
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,其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,應經管理單位同意;其排入私有水體者,應經所有人同意。 |
|
| 第七 條 |
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、最高樓地板面積、農舍建蔽率、容積率、最大基層建築面積、樓層數、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,應依都市計畫法省(市)施行細則、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、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、建築法、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| 第八 條 |
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,應一次集中申請,並符合下列規定:
|
一、
|
二十戶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,共同在一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農舍。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,應位於同一鄉(鎮、市、區)或毗鄰之鄉(鎮、市、區)。但離島地區,得以十戶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。 |
|
二、
|
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與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,其法令規定適用之基層建築面積之計算標準應相同,且同屬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。 |
|
三、
|
參加集村興建之各起造人所持有之農業用地,其農舍基層建築面積計算,應依都市計畫法省(市)施行細則、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、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、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|
四、
|
依前款規定計算出基層建築面積之總和,為集村興建全部農舍之基層建築面積。其範圍內之土地為全部農舍之建築基地,並應完整連接,不得零散分布。 |
|
五、
|
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,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,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四十。但建築基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,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,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。 |
|
六、
|
農舍坐落之該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,應有道路通達;其面前道路寬度十戶至未滿三十戶者為六公尺,三十戶以上為八公尺。 |
|
七、
|
建築基地與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,不得小於八公尺。但基地情況特殊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 |
|
八、
|
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,於法定空地設置公共設施;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附表。 |
已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之農民,不得重複申請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。
|
| 第九 條 |
都市計畫地區之農業用地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,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。
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,於農舍興建完成,核發使用執照後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應造冊列管。
前二項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使用執照後,應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,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。
|
| 第十 條 |
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定,主管建築機關得撤銷其建築許可。
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,其建築物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定處理。
|
| 第十一 條 |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,訂定符合城鄉風貌及建築景觀之農舍標準圖樣。
採用農舍標準圖樣興建農舍者,得免由建築師設計、監造或營造廠承造。 |
| 第十二 條 |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 |
附表
|
戶 數
|
公共設施項目
|
| 十戶以上未滿三十戶 |
一、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
二、社區停車場
三、廣場 |
| 三十戶以上未滿五十戶 |
一、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
二、社區停車場
三、廣場
四、兒童遊憩場 |
| 五十戶以上 |
一、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
二、社區停車場
三、廣場
四、兒童遊憩場
五、閭鄰公園 |
|
| 土地買賣流程 | 2010/11/25 發怖 |
房屋-土地-買賣-過戶移轉- 代書作業流程
不動產成交後,我們委託代書為您辦理過戶事宜時,買賣雙方應注意些甚麼?下列步驟您必須瞭解:一、過戶前買賣雙方應備證件
二、不動產交易付款流程
三、過戶作業流程
四、買賣雙方應分擔費用 |
|
|
一、過戶前買賣雙方應備證件
賣方須準備下列資料:
1.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
2. 身份證明文件(身份證影印本,戶口名簿影印本,戶籍謄本任選一種)三份,供監證、申報現
值、建物及土地過戶之用。
3. 印鑑證明書三份(房屋申報契稅、法院公證及銀行貸款用)
4. 印鑑章
5. 最近一期房屋稅及地價稅單正本
6. 最近一期水電費收據
7.若出賣人辦理自用增值稅,則多附一份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
法人賣方須準備下列資料:
1.公司執照影本
2.公司負責人之資格證明及印鑑證明三份
3.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份
4.會議記錄(股東出售)
5.土地建物權狀正本
6.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及地價稅單
7.公司大、小印鑑印章
買方須準備下列資料:
1. 身份證明文件(身份證影印本,戶口名簿影印本,戶籍謄本任選一種)三份,供監證、建物及土
地過戶之用。
2. 印鑑證明二份(法院公證及銀行貸款用)
3. 印鑑章
法人買方須準備下列資料:
1.公司執照影本三份
2.公司負責人之資格證明及印鑑證明三份
3.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份
4.公司大、小印鑑印章
債務清償時權利人、義務人應準備之文件
1.義務人:
A.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一份
B.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一份
C.他項權利證明書一份
D.若義務人為私人則須檢附身分證影本一份及印鑑證明一份
2.權利人(即所有權人):
A.身分證影本一份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或戶籍謄本一份
B.私章
|
|
|
二、不動產交易付款流程
依雙方所合意之總價分四次付款:
1. 簽約款
約佔總價款之百分之十~二十;於雙方簽訂私契約書時給付。
(通常三至七天內再行辦理用印)
2. 用印款
約佔總價款百分之三十~四十;於雙方交付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之文件,並蓋妥公定契 約書表、報
稅書表之同時給付。
.辦理公證或監證同時申報契稅(稅單約三至七天下達)
.至稅捐處申報增值稅(一般增值稅單下達約七至十天、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約二 十 天左右)
3. 完稅款
約佔總價款百分之三十;於增值稅、契約核定,雙方會同完稅時給付。同時送地政事務所登記
(地政事務所過戶時間約需五天)
4.交屋尾款
約佔總價款百分之二十;於產權移轉完成、賣方交屋時給付。
|
|
|
三、過戶作業流程
目前過戶作業流程是以第一次付款當事人用印備證完成開始算起,而不是以簽約日計算其流程。一般而言,若增值稅依一般申請,買賣移轉登記時間需21~28天;若增值稅依自用住宅用地申請,買賣移轉登記時間需35~42天。若需申請銀行貸款則另加15天。
1. 申請監證或公證: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
2. 申報契稅:監證或公證後領回契約書正副本三份及建物所有權狀正本,其餘書件區公所抽存備 查,再提
出下列文件,向建物所在地之稅捐分處申報契稅:
(1) 契稅申報書一式三份。
(2) 監證之契約書正副本共三份。
(3)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一份。
3. 領取契稅及監證費繳費通知單。
4..繳納契稅及監證費。
5. 申請登記:依證記申請書、契約書副本、委託書、雙方戶籍謄本、契約書正本及建物所有權狀的
順序,將所有書件裝訂成冊,即可是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,惟應將契稅繳納收
據第一聯浮貼於契約書正本上面,第二聯浮貼於契約書副本上。在申請登記時,應先計算規費、
開發規費繳納通知單、繳費、簽驗後,才能正式送請收件,經收件後並須領取收件收據。
6. 領取權狀:申請案件經審核無誤或經通知補正後,於登記完畢即可憑收件收據及印章,領取建物
所有權狀、契約書正本及其他不需由地政機關抽存的文件。但買方為慎重起見,於產權登記完畢
後,宜併案申請登記謄本,以免有所遺漏或錯誤。
|
| 土地 |
|
現值
申報
|
→ |
附件查
核、個
案調查 |
→ |
核發稅單
|
→ |
繳增
值稅 |
→ |
查欠
完稅 |
→ |
檢送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移轉登記、領狀
|
| 建物 |
|
監證或
公證 |
→ |
契稅
申報 |
→ |
核發稅單 |
→ |
繳契稅監證費 |
→
|
查欠
完稅
|
→
|
檢送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移轉登記、領狀 |
註:1.如果該不動產為國宅,則於簽約後備證前要先向國宅處申請。
A.國宅處同意出賣人出售之同意書:約需時10天
B.承買人承買之同意書:約需時15~20天
2..承買人銀行貸款之申請,原則上於用印備證後即可進行,而於完稅後再以買賣及抵押設定案件
方式併案送件,以縮短移轉登記時間。
3.農地買賣尚須向鄉鎮市公所申請「有無三七五租約證明書」,或於契約書上加註。且另需向工
務局申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,如果確定為農地,承買人尚須向鄉鎮市公所申請「自耕能力證
明書」。 |
|
|
四、買賣雙方應分擔費用
一般而言,產權移轉所產生之代書費用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,依民法之規定,概由買方負擔。
賣方應付之費用:
1. 土地增值稅、房屋稅(以交屋日劃分)、地價稅(以交屋日劃分)
2. 工程受益費
3. 買賣代書費二分之一
4. 他項權利塗銷代書費(若出售之不動產仍有貸款者)
5.財產交易所得稅(次年申報)
買方應付之費用:
1. 契稅、房屋稅、(以交屋日劃分)、地價稅(以交屋日劃分)
2.公(監)證費
3. 過戶代書費二分之一
4.登記規費、印花稅、資料申請費
5. 貸款費用(設定規費、貸款代書費、火險費、信用查詢費)
註:登記規費=(土地現值+房屋核定現值)X 0.1%+書狀費
設定規費=貸款金額 X 1.2 X 0.1%+書狀費
火險費每貸款新臺幣一百萬元約需五至六千元
|
|